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陳政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77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 001 13,538元 112年1月7日 1.845% 112年2月8日起至 112年8月7日止 112年8月8日起至 112年11月7日止 002 60,277元 111年12月24日 1.845% 112年1月25日起至 112年7月24日止 112年7月25日起至 112年10月24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陳政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77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 001 13,538元 112年1月7日 1.845% 112年2月8日起至 112年8月7日止 112年8月8日起至 112年11月7日止 002 60,277元 111年12月24日 1.845% 112年1月25日起至 112年7月24日止 112年7月25日起至 112年10月24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