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債 權 人 劉滄文
上列債權人劉滄文因與債務人錢品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滄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錢品順請求「借款」新臺幣90萬元之釋明資料
(如借款契約、借據、支票、本票等)(蓋所提出之存證信
函、合夥契約書無從形式認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2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債 權 人 劉滄文
上列債權人劉滄文因與債務人錢品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滄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錢品順請求「借款」新臺幣90萬元之釋明資料
(如借款契約、借據、支票、本票等)(蓋所提出之存證信
函、合夥契約書無從形式認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