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44號
債 權 人 許清界
上列債權人許清界因與債務人鄧佳欣(即許朝向之繼承人)等三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清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朝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自被繼承
人許朝向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
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2年度司促字第6144號
債 權 人 許清界
上列債權人許清界因與債務人鄧佳欣(即許朝向之繼承人)等三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清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朝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自被繼承
人許朝向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
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