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偉倫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