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52號
債 權 人 張祐瑄

上列債權人張祐瑄因與債務人謝明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祐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
,與請求標的「伍萬」元不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其計算式。
二、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7月19日」,依據
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
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