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胡淑惠


上列債權人胡淑惠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ㄧ、提出受聘於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相關文件影
本(如聘書、薪資證明、勞保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