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78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8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雅惠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
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
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對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係源於繼承原因關係,於遺產分
割析算完畢前,繼承人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
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處分,使拍定之
第三人得因一部遺產權利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
執行法院尚不得逕行拍賣債務人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
應待遺產分割完畢,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為拍賣,此
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就債務人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688
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案件可得案款聲請強制執行。惟
查上開案款為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下同)114年1月21日、114年3月7日二次通知債權人
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已就上開案款辦妥遺產分割資料或代
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而該項通知已分別於11
4年1月23日及114年3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均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