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18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18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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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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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韋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王道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