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2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4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弈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弈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弈廷所有對第三人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之存款債權,且該埔里分行
所在地為南投縣埔里鎮,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2年度司執字第524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弈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弈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弈廷所有對第三人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之存款債權,且該埔里分行
所在地為南投縣埔里鎮,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