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28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8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王顥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裕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之資料,惟債
務人之住所係位於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謄本乙份在卷
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112年度司執字第528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王顥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裕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之資料,惟債
務人之住所係位於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謄本乙份在卷
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