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57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7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緯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
陳彥丞對第三人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
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2年度司執字第557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緯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
陳彥丞對第三人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
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