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69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9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戶籍已遷至臺中○○○○○○○○○,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
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112年度司執字第569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戶籍已遷至臺中○○○○○○○○○,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
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