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91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18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第三人之登記
地址設於臺中市,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
卷可考。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
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112年度司執字第5918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第三人之登記
地址設於臺中市,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
卷可考。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
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