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35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35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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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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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莙𣓉即黃鴻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莙𣓉即黃鴻浪所有對第
三人澋易環保清潔企業社之薪資債權,且該第三人公司所在
地為臺中市南屯區,有聲請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
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