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林獻順
相 對 人 辛佩羿律師即陳志龍之遺產管理人


林蒂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
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
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陳志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於民國109年7月31
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詎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尚積欠1
68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蒂雅所有,且因債務人陳
志龍死亡,其所有之抵押物為相對人辛佩羿律師管理中,惟
抵押權應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第369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及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8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依民法第
867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經讓與,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
112年5月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
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埤頭鄉 沙崙 0000-0000 70.4 全部 陳志龍、林蒂雅各2分之1 002 彰化縣 埤頭鄉 沙崙 0000-0000 41.32 12分之1 陳志龍所有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1.82;2層:41.82;3層:28.45;總面積:112.09 平台:13.9 全部 陳志龍、林蒂雅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