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詹容瑋

上列抗告人詹容瑋因與聲請人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人詹容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