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盧敬章



上列聲請人盧敬章因與相對人盧敬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盧
敬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3紙之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