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昇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