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彥岐
上列聲請人陳彥岐因與相對人蕭志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彥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是否業經提示?其
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
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
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