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葉天瑋
上列聲請人葉天瑋因與相對人張凱盛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
天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票號:SR371288)原本所載,其票面
總金額係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與聲請訴訟標的金額所
載之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
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