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魏淑霞


上列聲請人魏淑霞因與相對人周聖淙即葉文方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魏淑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
CH888212、CH888213、CH888432、CH894415)4紙之提示日
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
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