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畇萁(即賴儀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嗣被
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8萬1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逾期未補繳,
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