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2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
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請如期繳納。
二、原告起訴狀未檢附「證據資料」供本院判斷。請先行提出資
料後,同時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起訴所陳「合意性交達40次以上」係如何知悉或推知?如有
相關證據,應就事件始末、日期時間、發生地點等先為排序
整理,並提交本院參辦。
四、補正原告與夫之間身分關係證據(例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