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2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黃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勿省略
、勿遮掩,以證明與被告林世斌間之婚姻情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