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6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張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毅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
5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5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