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1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陳介山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鍾承哲律師
被 告 羅湍鎂
陳美梅

李佳榮

曾煜勝
賴慧玲
孔獻瑜


追加被告 葉書瑋




李淑惠

劉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羅湍鎂、李佳榮、陳美梅、曾煜勝、賴慧玲、葉書瑋、劉宏
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0,479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羅湍鎂、李佳榮、陳美梅、曾煜勝、賴慧玲、葉
書瑋、劉宏睿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76,000元為被告羅湍鎂、李佳榮、陳美梅
、曾煜勝、賴慧玲、葉書瑋、劉宏睿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羅湍鎂、李佳榮、陳美梅、曾煜勝、賴慧玲、葉書瑋、劉宏睿
如各以760,4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
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僅以被告羅湍鎂、徐愷良
(另與原告和解)、陳美梅、李佳榮、曾煜勝、賴慧玲、許
哲瑋、孔獻瑜(稱羅湍鎂等8人)為被告,聲明請求被告羅
湍鎂等8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80,492元本息;嗣於民國112年1
2月5日以民事追加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追加葉書瑋為被告,又
於113年6月25日以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對許哲瑋之起訴,許
哲瑋自撤回書狀送達10日未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
復於113年6月27日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追加李淑
惠、劉宏睿為被告(本院卷一第151、377、429頁),並減
縮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0,479元本息(詳
後述)。經核其前開追加被告葉書瑋、李淑惠、劉宏睿(下
稱葉書瑋等3人)所請求之基礎事實,與起訴所主張者,均
係基於原告於110年8月30日匯款之同一基礎事實;且追加被
告葉書瑋等3人後均可利用現有之訴訟資料,而無礙於被告
葉書瑋等3人防禦權之行使,被告許哲瑋亦同意撤回,均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被告羅湍鎂、陳美梅、曾煜勝、賴慧玲、孔獻瑜、劉宏睿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本件被告各稱其名,合稱被告)提供其申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或連同網路購物帳號予不詳詐騙集團使用
,該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取得之行動電話門
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
公司)或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金卡公司)申請購物
網站會員帳號,並取得交易用之虛擬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
30日8時27分許起,以電話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局
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並佯稱因工作人員誤將其設為批發商
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使原告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附表所示之虛擬金融帳戶。被告上開提供門號及網路
購物帳號等行為,係違反幫助詐欺及洗錢防制法之行為,為
共同侵權行為,使不詳之詐騙集團經由門號申辦之網路購物
帳號及虛擬銀行帳號,對原告施以交易扣款錯誤之詐術,致
原告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並受有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損
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及第185條等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0,479
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葉書瑋:對原告主張伊所涉事實沒有意見,但現在無法賠償
等語。
 ㈡李佳榮:對原告主張伊所涉事實沒有意見,伊只願賠償原告5
萬元,其他無法賠償等語。
 ㈢李淑惠:伊僅申辦門號0000000000電話予劉宏睿,伊和劉宏
睿是一般朋友,認識快1年,劉宏睿說從事建築工程,需要
門號接客戶單,伊好心辦3支門號借給劉宏睿,劉宏睿說等
合約1年到期後就不會再用,也會自行繳費,伊不清楚劉宏
睿後面的事等語。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行為
,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
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參照)。又按訴訟
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
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
,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若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
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
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
其所謂「效力及於全體」,即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有利益
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視為全體所同為;如其中一人為訴訟
標的之捨棄、自認或撤回其訴,非經他共同訴訟人之同意,
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於111年8月30日因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附表所示之虛擬銀行帳戶等情,已提出報案筆錄及帳戶
個資檢視表、蝦皮公司函復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匯款收
據及郵局內頁及報案紀錄表等為證(另置卷二第43至117頁
),堪予採信。又原告主張羅湍鎂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予
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該集團成員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如附
表所示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等情,與羅湍鎂於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06號(下稱406號)審理時坦承以一門
號3,000元出售等語相符,且羅湍鎂所為業經406號判決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有該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406號卷
宗確認無訛(另置卷一第22至40頁),原告主張羅湍鎂此部
分為侵權行為,自屬有據。
 ㈢原告固主張孔獻瑜提供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系爭台新帳戶),及如附表所示編號7至10之虛擬帳
戶予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該集團成員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
如附表所示編號7至10所示之金額等情,並提出孔獻瑜之訊
問筆錄及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等為證,惟查,後者為警員對
被告涉案之事實整理,不足作為證據,又孔獻瑜於訊問時並
未坦承提供系爭台新帳戶及申請網路購物帳號ehewxt5w1k予
詐騙集團使用(另置卷一第69至70頁),且參酌原告所匯附
表所示編號7至10之帳戶,並未轉匯至系爭台新帳戶,況且
,註冊蝦皮購物帳號僅需手機門號,不用個人證件,有蝦皮
公司函文可佐(另置卷一第117、120頁),原告主張孔獻瑜
此部分為侵權行為,自不足採。
 ㈣原告主張李佳榮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予不詳詐騙集團使用
,幫助該集團成員申辦蝦皮帳號r1fvavffle,並取得虛擬銀
行帳號,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如附表編號所示11至15所示
之金額等情,此為李佳榮所不爭執,且李佳榮因提供該門號
予詐騙集團使用,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26
1號(下稱4261案)判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有該判決在卷
可佐,並有4261案部分影卷可佐(另置卷一第237至242頁)
,原告主張李佳榮此部分為侵權行為,自屬有據。 
 ㈤原告主張陳美梅介紹徐愷良出售門號0000000000號予不詳詐
騙集團使用,幫助該集團成員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如附表
所示編號16至20所示之金額等情,此經徐愷良稱確有此事(
本院卷一第231頁),及陳美梅業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審易字第1115號案件(下稱1115案)審理時坦承此情,有11
15案部分影卷可佐(另置卷一第140至242頁),可見陳美梅
明知收購大量門號者,係為躲避追緝行詐欺等犯罪行為之用
,仍介紹徐愷良出售門號予他人,致原告受騙,原告主張陳
美梅此部分為侵權行為,自屬有據。
 ㈥原告主張曾煜勝因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以
該等門號申辦之蝦皮帳號e12tw3x5rw、6fld9kjqjy,及賴慧
玲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該等門號申辦之蝦
皮帳號ca4f6ptp_1、ehewxt5wlk予不詳詐騙集團使用,幫助
該集團成員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如附表所示編號21至33所
示之金額等情,與曾煜勝、賴慧玲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
年度簡字第622號(下稱622號)審理時坦承以一門號200元
出售等語相符,且曾煜勝、賴慧玲所為業經622號判決各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有判決在卷及622號案部分影卷可佐(本
院卷二第89至99頁、另置卷第247至282頁),原告主張曾煜
勝、賴慧玲此部分為侵權行為,自屬有據。 
 ㈦原告主張葉書瑋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號予不詳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該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
000號申辦愛金卡公司購物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虛
擬銀行帳號,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如附表所示編號34、
35所示之金額等情,此為葉書瑋所不爭執,葉書瑋將門號提
供詐騙集團申請購物帳戶及虛擬銀行帳號使用,致原告受騙
,原告主張葉書瑋此部分為侵權行為,自屬有據。 
㈧原告主張李淑惠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予劉宏睿,使劉宏睿
轉交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該集團成員以該門號申辦蝦皮帳號
8c8n2ttmOu及虛擬銀行帳戶,並對原告施以詐騙並取得如附
表所示編號36至40所示之金額等情,為李淑惠否認,原告則
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96、2197號起訴書
及113年度偵字第42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為證。經查,自上
開起訴書內容可知,李淑惠係將門號0000000000號等3支門
號交予劉宏睿,並未直接交予小趙之人而幫助詐騙集團成員
,又李淑惠與劉宏睿為朋友關係,並非全然不認識,其雖1
次交付3隻門號,惟以李淑惠交付門號時之年紀為19歲,仍
在就學期間,社會經驗明顯不足,其因聽信友人說法及保證
於合約到期後不再使用,而申辦門號予劉宏睿使用,尚難認
有輕率交付門號予不熟識之人,以供所屬詐騙集團利用門號
施行詐術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用,原告主張
李淑惠此舉為共同侵權行為,尚不足採。至於劉宏睿前於10
7年間已涉犯幫助詐欺行為,自非不知詐欺手法之人,仍將
友人出借之門號交予不知名之小趙之人使用,使小趙所屬詐
騙集團得以利用門號申請購物帳號並申辦虛擬銀行帳號,致
原告受騙如附表所示編號36至40所示之金額,原告主張劉宏
睿此部分為侵權行為,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羅湍鎂、李佳榮、陳美梅、曾煜勝、賴慧玲、葉書瑋、劉宏睿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9部分之金額(原告未請求附表所示編號40部分,見本院卷二第477頁),及各次自郵局跨行匯款之手續費15元,共計760,479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即113年7月17日(本院卷二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孔獻瑜、李淑惠並無共同侵權行為,原告請求2人連帶給付760,479元本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調查及一一論列。
六、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依職權諭知被告羅湍鎂、李佳榮、陳美梅、曾
煜勝、賴慧玲、葉書瑋、劉宏睿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門號或帳戶申請人 交付詐騙集團之工具 交付詐騙集團之時間 詐騙集團使用左列工具或以之申請下列網路購物帳號 詐騙集團用左列門號及網路購物帳號申請之虛擬銀行帳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匯款時間(111年8月30日) 匯款金額 1 羅湍鎂 門號0000000000號 111年8月25日至9月1日間某日 蝦皮帳號 xppnzf14n6 0000000000000000 22時34分許 19,999元 2 0000000000000000 22時43分許 19,999元 3 0000000000000000 22時43分許 19,999元 4 0000000000000000 22時44分許 19,999元 5 0000000000000000 22時45分許 19,999元 6 0000000000000000 22時46分許 19,999元 7 孔獻瑜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及以賴慧玲之0000000000門號申請之購物帳號ehewxt5w1k所取得之虛擬帳戶 111年8月4日前某日 0000000000000000 22時38分許 19,998元 8 0000000000000000 22時39分許 19,998元 9 0000000000000000 22時40分許 19,998元 10 0000000000000000 22時42分許 19,998元 11 李佳榮 門號0000000000號 111年8月24日某時許 蝦皮帳號 r1fvavffle 0000000000000000 22時15分許 19,999元 12 0000000000000000 22時16分許 19,999元 13 0000000000000000 22時17分許 19,999元 14 0000000000000000 22時19分許 19,999元 15 0000000000000000 22時20分許 19,999元 16 陳美梅 陳美梅介紹下,徐愷良將門號0000000000號以200元出售予詐騙集團 111年8月10日 蝦皮帳號 jxla9t5xs_ 0000000000000000 20時29分至32分許 19,999元 17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18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19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20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21 曾煜勝 門號0000000000及該門號申辦之蝦皮帳號e12tw3x5rw,及門號0000000000及該門號申辦之蝦皮帳號6fld9kjqjy 111年8月29日某時許 蝦皮帳號 e12tw3x5rw 0000000000000000 21時55分許 19,998元 22 0000000000000000 22時8分許 19,998元 23 0000000000000000 22時10分許 19,998元 24 蝦皮帳號 6fld9kjqjy 0000000000000000 22時21分許 19,998元 25 0000000000000000 22時22分許 19,998元 26 賴慧玲 門號0000000000及該門號申辦之蝦皮帳號ca4f6ptp_1,及門號0000000000及該門號申辦之蝦皮帳號ehewxt5wlk 111年8月29日某時許 蝦皮帳號 ca4f6ptp_1 0000000000000000 22時34分許 19,998元 27 0000000000000000 22時35分許 19,998元 28 0000000000000000 22時36分許 19,998元 29 0000000000000000 22時37分許 19,998元 30 蝦皮帳號 ehewxt5wlk 0000000000000000 22時38分許 19,998元 31 0000000000000000 22時39分許 19,998元 32 0000000000000000 22時40分許 19,998元 33 0000000000000000 22時42分許 19,998元 34 葉書瑋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時間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21時47分許 5萬元 35 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22時3分許 5萬元 36 李淑惠、劉宏睿 李淑惠將門號0000000000號交予劉宏睿轉予詐騙集團 不詳時間 蝦皮帳號 8c8n2ttmOu 0000000000000000 22時24分許 19,999元 37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38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39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 40 0000000000000000 19,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