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112年度訴字第12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6號
原 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被 告 梁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6976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以
112年補字第635號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