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抗 告 人 張沛婕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汝騏(已死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向法院拋棄繼承,不是江汝騏之承
受訴訟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通知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566號拋棄繼承卷查明屬實。
是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承受訴訟,既有未合
,爰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抗 告 人 張沛婕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汝騏(已死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向法院拋棄繼承,不是江汝騏之承
受訴訟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通知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566號拋棄繼承卷查明屬實。
是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承受訴訟,既有未合
,爰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