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陳建程
被 告 陳進博(即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江文甘(即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江汝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進博、江文甘為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汝騏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死亡,江汝騏之女張沛婕
已拋棄繼承(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66號),陳進博、江文
甘為江汝騏之父母,依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無拋棄
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
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