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唯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
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佐,揆之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唯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
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佐,揆之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