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邱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素
月與林鈞昱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與林鈞昱已
調解成立,如不欲續行訴訟,可具狀撤回,以茲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邱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素
月與林鈞昱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與林鈞昱已
調解成立,如不欲續行訴訟,可具狀撤回,以茲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