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邱思凱
被 告 陳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5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
料明細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2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邱思凱
被 告 陳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5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
料明細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