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訴字第6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不詳1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不詳3-1
彰化縣警察局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不詳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1、3-1、5之資料,也不知原告欲
訴求究係何事?原因事實及理由均未載明,其提起民事訴訟
不合程式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2年補字第29
號裁定其應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並未補正,另具狀聲請迴避,嗣經
本院112年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含抗告)。本院嗣再
於同年6月9日函知原告應於七日內,依照前開112年補字第2
9號裁定應行補正之事項補正,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惟原
告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2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不詳1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不詳3-1
彰化縣警察局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不詳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1、3-1、5之資料,也不知原告欲
訴求究係何事?原因事實及理由均未載明,其提起民事訴訟
不合程式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2年補字第29
號裁定其應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並未補正,另具狀聲請迴避,嗣經
本院112年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含抗告)。本院嗣再
於同年6月9日函知原告應於七日內,依照前開112年補字第2
9號裁定應行補正之事項補正,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惟原
告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