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8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田博文

被 告 許展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86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112年補字第349號裁定原告應於十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