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尤慶智
被 告 柯磁幸
許馨云(原名許素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及調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本次庭期預計對原告陳惠美、被告尤慶智、柯磁幸行當事人
訊問及調查借款成立經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尤慶智
被 告 柯磁幸
許馨云(原名許素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及調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本次庭期預計對原告陳惠美、被告尤慶智、柯磁幸行當事人
訊問及調查借款成立經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