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立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
上列債權人立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劉獻文(歿),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若無
,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
表公司,請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百川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主管機關申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