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
債 權 人 林元萃
上列債權人林元萃因與債務人吳聖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元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證1為本票而非支票,故請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
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