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宥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9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
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
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
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緣債務人林宥曄於民國108年11月0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
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41%等計付,如遲延履
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
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
期。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1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6829元整及利息、違約
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林宥曄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41%等計付,如遲延履行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
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五)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1月18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2072元整及利息、違約
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829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41% 002 新臺幣42072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829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002 新臺幣42072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