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紀惠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惠忻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86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
年10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
1.3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5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43,695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
,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
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