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上列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智勇之繼承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顏智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債務人姓名及送達住居所。
四、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應為「債
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智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
是,請更正之(按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