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張欽傑
上列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柏廷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