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許保亮



上列債權人許保亮因與債務人陳美卿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許保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葉宸郝」請求新台幣120萬元之依據及其債
權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支票3紙,惟葉宸郝僅背書其中
兩張,金額共80萬元,故對於超出80萬元部分債權人未提出
債權釋明文件,應予補正,倘無,則請更正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