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三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九六,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計付期數
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呂宗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
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329,34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