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鄭金柱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權之正確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為何?(聲請狀載
為新臺幣6,346元,然債權人提供之催繳函載為6,01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