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侁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侁侁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23年7
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
13日止累計502,495元正未給付,其中446,212元為本
金;56,19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侁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累計512,346元正未給
付,其中457,902元為消費款;54,444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212元 李侁侁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5940元 李侁侁 自民國113年6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962元 李侁侁 自民國113年6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