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6年11
月06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
000元撥付191,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
間7年,貸款利率前三期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7.93%機動調整計算,第四期起
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7.93%計算,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
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4月0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5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905元 林均彥 自民國113年04月06日起 至民國113月05月06日止 年息9.51% 001 新臺幣21905元 林均彥 自民國113年05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4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9.5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