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柄志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