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昆山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所請求新臺幣(下同)29,728元信用卡債務所生每月300
元違約金之計付是否以6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