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曾妍珊
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小林廣告工程
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