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鄭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維倫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個
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3年4月28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
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
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
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